自書遺囑寫法指南:長輩必看,避免無效爭議
親愛的長輩們,您是否曾想過,如何妥善安排自己一生的積蓄與心意,讓家人在您身後能少一份紛擾,多一份和諧?預立遺囑是表達您最終意願的重要方式,其中「自書遺囑」因其簡便性,常是許多長輩考慮的選項。然而,自書遺囑雖然方便,卻有著您務必遵守的嚴格規定,稍有不慎,您的用心良苦可能就付諸流水了。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自書遺囑的關鍵要件,透過實際案例提醒您常見的陷阱,並提供實用的撰寫建議,幫助您安心立下有效遺囑,讓愛與財產都能順利傳承。
一、自書遺囑的法律規定:一筆一劃都重要
在台灣,遺囑的種類有好幾種,而「自書遺囑」是其中一種。根據《民法》的規定,要讓一份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幾個核心要件:
《民法》第1189條:遺囑的方式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律點通說明: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台灣法律承認五種立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是其中一種。一旦您選擇了自書遺囑,就必須完全符合它的專屬規定,否則遺囑就可能無效。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的核心要件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律點通說明: 這是自書遺囑最重要的規定,每一項都不能少,也不能馬虎。簡單來說,您的自書遺囑必須做到:
全文親筆書寫: 遺囑的每一個字,包括標題、內容、日期,都必須是您本人親手寫的。不能打字,也不能請別人代筆。
明確寫上年、月、日: 您必須清楚寫下遺囑是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寫的。這能證明您寫遺囑時的狀態,也能在有多份遺囑時判斷哪一份是最新、最有效的。
親自簽名: 在遺囑的最後,一定要親筆簽上您的名字。這是確認遺囑是您本人所立的重要標誌。
塗改處要特別處理: 如果遺囑內容有增補、刪減或修改,您必須在修改的地方,清楚註明修改了幾個字,並且在旁邊「再次簽名」。
《民法》第73條:不符合規定就無效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點通說明: 遺囑是一種非常嚴謹的法律行為。如果您的自書遺囑沒有完全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那麼很遺憾,這份遺囑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即使您的心意再真切,也無法實現。
二、真實案例分享:別讓好意變遺憾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容易理解這些規定有多重要。以下是兩個常見的自書遺囑失效案例:
案例一:王伯伯的「代筆」遺囑
王伯伯年事已高,想把財產留給照顧他多年的外籍看護。他口述了遺囑內容,請看護代為寫下,最後自己簽了名。王伯伯覺得這樣很方便,也表達了心意。然而,在王伯伯過世後,子女們對這份遺囑提出異議,認為遺囑無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全文」。王伯伯雖然有簽名,但遺囑內容是由看護代筆的,不符合「自書全文」的規定,因此這份遺囑被判決無效。王伯伯的心意,最終沒有辦法實現。
律點通提醒: 「自書遺囑」的核心就是「自己寫」。即使是口述請他人代寫,再由自己簽名,也不符合規定喔!
案例二:陳奶奶的「影印」遺囑
陳奶奶希望將財產平均分給三個孩子,她寫好了一份自書遺囑的草稿,但為了省事,她把草稿影印了三份,然後在每一份影本上親自簽名並寫上日期。陳奶奶覺得這樣每個人都有一份,很公平。沒想到,在她過世後,這份遺囑也引發了爭議。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的「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和「親自簽名」都必須在遺囑的原本上完成。陳奶奶雖然在影本上簽名並寫了日期,但原本並沒有這些要素,所以這份遺囑最終被認定無效。
律點通提醒: 自書遺囑的每個環節,都必須在「正本」上完成。影印後再簽名,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三、撰寫自書遺囑的實用提醒
為了確保您的自書遺囑有效,律點通為您整理了以下五大提醒:
全文親筆書寫: 請務必由您本人一字一句親手寫下遺囑的全部內容,包含標題、內文、日期及簽名。切記不可打字、影印或由他人代筆。
明確記載年、月、日: 在遺囑的末尾或明顯處,以國字或阿拉伯數字清楚寫下完整的年、月、日,例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日期也應由您親筆書寫。
親自簽名: 在日期下方,請親筆簽署您慣用的全名。建議使用與您平日簽署重要文件一致的簽名。
內容明確表達死後意旨: 遺囑內容應清楚表達您在「死亡後」對財產的處分意願,例如:「本人死亡後,所有財產分配如下…」或「茲立遺囑,將本人所有之…遺贈予…」。
增減、塗改的處理: 若遺囑內容有任何修改,必須在修改處旁清楚註明「增XX字」、「減XX字」或「塗改XX字」,並在該註記旁再次簽名。建議盡量避免塗改,以減少爭議。
律點通小提醒: 如果您因為年事已高、書寫不便、筆跡不穩,或財產關係較為複雜,也可以考慮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等其他方式。這些方式有見證人或公證人參與,形式要件較為明確,能有效降低日後爭議的風險。
結語
立遺囑是為家人留下愛與保障,而非爭執與困擾。自書遺囑雖然看似簡單,但其背後的法律要求卻非常嚴格。只要您能仔細遵循《民法》的規定,一筆一劃、一步一步地完成,就能確保您的心意被完整傳達,讓您的遺愛得以順利傳承,為家人帶來真正的安心與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