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虚假上链、老鼠仓……“数字藏品陷阱” 以案拆“套”
1、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等为噱头引人入局
在睢阳分局公布的这起案件中,经警方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班某伙同毕某涛、期某思、班某圆等人利用网络藏宝阁APP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睢阳案受害者李先生是一名数字藏品爱好者。据李先生介绍,用户在平台上购买了一定数额的藏品后,如果藏品的价格出现了低于购买者购买的价格,用户就会亏损。用李先生的话来说,藏宝阁和其他让他亏钱的平台不同的是,“其他平台仍在运营,而藏宝阁的管理人员联系不上‘卷钱跑路了’”。
2、开启二级市场用“老鼠仓”套现获利
记者注意到,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就破获了一起以发行“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案,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200多万元。蜀山分局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该平台公司其实是一个打着发行、交易“数字藏品”幌子的诈骗团伙,其谎称所发行的“数字藏品”系“大师名作”,实际上都是来自一些普通画手的作品,甚至直接从互联网上截图、拷贝的图片,没有任何收藏价值和实际价值,也无法适用于任何场景。公司运营团队通过价格干预、肆意炒作,以掌握内幕、承诺回购、限量发行等骗术造成饥饿营销的假象,诱导投资者争相买入,并在平台开启的二级市场,渲染“数字藏品”的价值。等到藏品的价格被迅速拉高后,该平台公司再将留下来的份额“空投”到自己的自持账号上,冒充投资客将图片以高价挂出,实现高位套现,同时关闭其他投资客的卖出通道,实现诈骗投资客钱财的目的。
蜀山分局警方已将该平台公司负责人、程序员以及客服人员等7人抓获归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3、虚增交易量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2023年11月,上海高院对外公布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数字藏品”的集资诈骗案件。在这起案件中,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一波操作后,“通古平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张某、刘某也获利颇丰,在收到用户的钱款后两人就陆续提现并分赃。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4、安排多名业务员营造成功人士人设骗微信好友
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投资数字藏品获得高额返利的诈骗案宣判。2022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李某某安排多人作为业务员,添加好友营造成功人士人设。李某某购买用于诈骗的某数字藏品,并让业务员在购买的该数字藏品投资平台注册账户,向微信好友推荐该平台,宣扬该平台无风险,获利高,吸引微信好友投资。欲待时机成熟则关闭该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占为己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等7人二年二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5、搭建黑平台,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陈某作为A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发售不具有对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如何勘破骗局?
购买前需确认平台8项资质 数字藏品要有真实知识产权
面对层出不穷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刘正要律师提醒用户在购买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在网络上查看平台的资质要求,包括: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平台网站的ICP备案及许可;3.开通网站必须备案;4.开通二级市场所需要的EDI许可证;5.数字藏品上链所需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6.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8.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除此之外,刘正要提到,发行人或平台合作的IP方均需要对发行的数字藏品有真实的知识产权,即使平台使用AI生成的图片来铸造,也要关注AI平台对于生成图片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声明。目前来说多数平台并未授权或转让任何的知识产权类权益给用户,用户在购买此类数字藏品之前,可以去相关合作方的对外宣传网站或账号上搜索相关信息,查看是否是真实合作。
部分涉刑案件提到了平台开通二级市场,刘正要提醒说,一级市场是指发售的市场,是平台与用户的交易,二级市场是指平台开通了寄售市场,所有的用户都可以在平台上面进行买卖,用户之间、用户和平台都可以进行交易。开通了二级市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是开通了二级市场以后,会更加利于平台方进行集资诈骗等不法行为,对于用户来说,风险会较大。
相关部门将典型案例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对于整个数字藏品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红林认为,对外公布此类案件,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认知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此外,对于数字藏品发行方来说,也是正向引导,可以对发行平台的某些运营模式和对外宣传内容进行风险提示。
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刘红林认为监管机构在准入资质方面需要有一个引导性的标准,官方发布的涉及合规经营资质的指导文件,对于行业发展而言是有价值的。其次是对于消费者和平台的纠纷,监管部门需要一个合理的应对机制,双方的权益都需要保护。
律师答疑
涉案人员如何量刑?
记者就部分数字藏品涉嫌到的犯罪问题,采访了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刘红林律师和刘正要律师。
在以上涉刑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的轻重程度不同,刘正要认为主要是根据涉案的金额确定。刘正要提到,诈骗罪的量刑一共有三档:第一档,诈骗金额3千至1万元(全国各省可以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治安情况等制定该幅度内的标准,江浙沪、广东深圳等地区的立案标准是6千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较大”,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档,诈骗金额3万元至10万元(多数地区都设置在1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巨大”,可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诈骗金额50万以上,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刘红林谈到,涉及刑事犯罪的数字藏品平台的负责人将犯罪的金额进行主动退还,那么这一行为在定罪量刑这方面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被诈骗资金能否要回?
有关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的被诈骗资金能否要回的问题,刘正要表示,被司法机关追回的财物是可以依法返还的,但实务中因为很难全额追回用户的投资款,比如用户投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般情况是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投资比例返还。
刘红林进一步提醒,如果平台被判定为确实存在诈骗的犯罪嫌疑,那么用户第一时间就需要去报案,将相关经历、证据、在网络上查询的公司基础信息等材料作为报案证据,在律师的协助下做书面材料的刑事控告。除此之外,刘红林认为,部分用户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合理,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红林说,也有用户将数字藏品发行公司的负责人、员工的个人信息在微信群或者公众号上呈现,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到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
[此文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张莎,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